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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校内奖学金管理办法

日期:2015-05-18浏览量:

学院各单位:

为做好学生管理工作,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良好学风和行为习惯,培养德才兼备、合格的技能型人才,贯彻落实对学生的奖励政策,学院制定了《驻马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校内奖学金管理办法》,现已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请各单位按此办法予以执行。

驻马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校内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弘扬我院“厚德强技 善学笃行”的校训精神,促进优良校风学风建设,鼓励学生开拓进取、勇于创新、努力学习、刻苦钻研、各有所长、全面发展,实现我院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校内学生奖学金包括院长奖学金、学习优秀奖学金、技能竞赛优秀奖学金、文明标兵奖励金四个奖项,各奖项均由我院出资设立。

第二章奖励对象及申请条件

第三条校内学生奖学金面向我院二年级(含)以上正式注册在籍且在校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国家计划内招录的全日制学生。院长奖学金奖励对象为学业水平优异,综合素质特别突出的学生;学习优秀奖学金奖励对象为品行良好、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技能竞赛优秀奖学金奖励对象为参加市级以上竞赛取得较好成绩的学生;文明标兵奖励金奖励对象为各方面表现优秀的学生。

第四条在同一学年内院长奖学金与其他各项校内奖学金的奖金不可兼得,除院长奖学金外的其他各项校内奖学金可以兼得。

第五条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上一学年无违纪现象发生。

(二)上一学年必修课无不及格现象。

第六条具体申请条件:

(一)院长奖学金:

1、上一学年必修课成绩排名位于同年级同专业前10%,必修课成绩均在80分以上,且符合当学年学习优秀奖学金、技能竞赛优秀奖学金、文明标兵奖励金中任意两项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2、上一学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生给予优先或破格考虑:

1)为学院赢得社会赞誉、树立良好形象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2)为学院发展建设做出突出贡献。

(二)学习优秀奖学金:

1、原则上,上一学年的必修课成绩在同年级同专业排序,前3%(含)有资格申请一等奖,前10%(含)有资格申请二等奖,前20%(含)有资格申请三等奖。

(三)技能竞赛优秀奖学金:

上一学年代表学校参加市级以上比赛个人项目并获得前三名或三等奖(含)以上。团体奖以团体形式按此标准参评。

(四)文明标兵奖励金:

学习成绩优秀、在政治与道德文明、课堂文明、考场文明、宿舍文明、食堂文明、网络文明、行为文明等方面有良好表现,所在班级或寝室为文明寝室或班级(见义勇为例外)。

第三章奖项等级及奖励标准

第七条院内学生奖学金的等级划分及奖励标准:

(一)院长奖学金:1000/人,每学年评选不超过10人。

(二)学习优秀奖学金:

一等奖1000/人,二等奖800/人,三等奖500/人。

(三)技能竞赛优秀奖学金:

一等奖2000/人,二等奖1500/人,三等奖800/人。

团体获奖的参照此标准经学院研究发放。

(四)文明标兵奖励金:1000/人,每学年评选不超过10人。

第四章评审与发放

第八条校内学生奖学金每学年秋季学期申请、评审与发放一次。

第九条申请与评审程序:

(一)本人申请。每学年秋季学期初,根据学院统一工作安排,符合校内奖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向系部提出申请,经系部审核后上报学生处,由学生处统一汇总。学习优秀奖学金、技能竞赛优秀奖学金向所在系提出申请。申请校内学生奖学金的学生需提交奖学金申请表、上一学年学习成绩单、个人总结或事迹材料及相关证明。

(二)名额确定。各系根据学院学生工作处批准的当学年院内奖学金评审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本系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学习优秀奖学金、技能竞赛优秀奖学金获奖学生人数。

(三)奖学金初审及学院公示。各系按照本管理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及名额比例对申请各项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审查,提出各单项奖学金初审名单及本系院长奖学金、文明标兵奖励金推荐名单,并在本系范围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

(四)奖学金审定。学生处汇总全部校内学生单项奖学金初审名单报学院奖学金评审小组审定。院长奖学金由学院奖学金评审小组初评并报院长办公会审定。

(五)院内公示。经审定的获奖学生名单进行5个工作日的校内公示。

(六)奖学金备案。院内公示无异议,确定当学年获校内奖学金学生,并由学生处存档备案。

第十条奖学金的发放。奖学金申请、评审工作结束后,奖金由财务处一次性发放至学生本人所持有的学校协议银行卡中。

第五章

第十一条学生处受理我院师生对校内奖学金有关工作的投诉。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学生获奖资格,收回该奖励资金,并追究评审单位责任。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本办法授权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